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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抗爆控制室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且应布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并可根据安全分析(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调整,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爆控制室宜布置在工艺装置的一侧,四周不应同时布置甲、乙类装置,且布置控制室的场地不应低于相邻装置区的地坪。
    2 抗爆控制室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非抗爆建筑物合并建造。
    3 抗爆控制室应至少在两个方向设置人员的安全出口,且不得直接面向甲、乙类工艺装置。
3.0.2 按本规范进行设计的控制室,当遭受一次爆炸荷载作用,可能局部损坏时,经一般修理应能继续使用。
3.0.3 抗爆控制室建筑平面宜为矩形,层数宜为一层。
3.0.4 抗爆控制室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条文说明
 
3.0.1 确定抗爆控制室平面布置、建筑物抗爆炸冲击波的大小都应经过安全分析后确定。在国外,关于平面布置的标准有:《Management of Hazards Associated with Location of Process Plant Permanent Buildings》API RP752;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化学工艺安全中心(CCPS)的《Guidelines for Evaluating Process Plant Buildings for External Explosions,Fires and Toxics》。在国内,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了防火方面的布置要求,对抗爆方面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1 工艺装置火灾危险性分类详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场地高于相邻装置可防止可燃气体在控制室周围聚集。
    2 为了避免在装置爆炸状态下,非抗爆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碎块阻塞控制室内人员疏散的通道,抗爆控制室的顶部不得布置非抗爆结构的房间;与抗爆控制室比邻的非抗爆建筑物,布置时应尽可能加大与抗爆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3 控制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两个,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考虑到在装置发生爆炸时建筑安全出口有可能被爆炸所产生的碎片阻塞,影响人员的疏散,为了提高人员疏散的可靠性,要求在建筑物不同的方向设置疏散口。如迫于场地条件的限制,当人员出入口必须面向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时,则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在抗爆门的外侧设置有顶抗爆墙等。
3.0.2 本规范的设计水准,允许在爆炸事故后,结构处于非弹性状态而不至于倒塌。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3.0.6条的规定:“对偶然状况,建筑结构可采用下列原则之一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按照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主要承重结构不致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丧失承载能力。
    2 允许主要承重结构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局部破坏,但其剩余部分具有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连续倒塌的可靠度。”另外,在美国土木工程协会(ASCE)Design of Blast Resistant Buildings in Petrochemical Facilities中,将动力荷载作用下的结构构件的容许变形分为高、中、低三种情况,本规范为中等变形状态,即建筑物在遭受爆炸荷载作用后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坏,但修复后仍可继续使用。
3.0.3 矩形平面在冲击波荷载作用下传力路径明确,同时有大量冲击波实验数据。建筑层数的限制除考虑了工程计算的复杂程度之外,更主要的是考虑到在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工程成本的问题。
3.0.4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屋顶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将水平爆炸荷载传递至剪力墙,剪力墙将爆炸荷载传递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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